绍兴仲裁委员会开庭程序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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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仲裁案件开庭规范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仲裁庭布置 1、仲裁庭布置应做到庄重、整洁。根据场地情况,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布置: (1)仲裁台位于仲裁庭正中,申请人位于仲裁台的左侧,被申请人位于仲裁台的右侧,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位于申请人一侧,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位于其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一侧,证人、鉴定人位于仲裁庭的对面适当位置。 (2)仲裁台与当事人席位相对平行布置,申请人位于左侧,被申请人位于右侧,其他仲裁参与人参照第(1)种方式布置。 2、各席位的分布有牌位指示。 3、独任仲裁的可根据场地情况灵活布置。 二、开庭前的准备及仲裁员在开庭时应注意的问题。 4、开庭前仲裁员应认真阅卷,列出审理提纲。三人组成仲裁庭的,由首席仲裁员组织召开仲裁开庭的预备会议,分析案情、掌握争议焦点、研究庭审调查、辩论的重点,明确各仲裁员在庭审中的分工。对比较复杂的案件,可召集当事人庭前听证,交换证据。 5、开庭七日前,通知记录员向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发出开庭通知。仲裁员确定开庭日期后,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应尽早通知本会以变更开庭日期。 6、开庭时,仲裁员应提前到庭,一般案件的预备会议可在提前到庭时召开。庭审时,仲裁员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文明规范,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离开仲裁席,不得使用通讯工具。 7、仲裁员在庭审中的工作要点是: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论意见,把握审理的要点和节奏,抓住争议焦点引导举证质证,正确判定和表述认证意见,注重疏导促使协商解决。 8、在仲裁庭未能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证据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仲裁员不得擅自发表个人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意见。 9、仲裁员提问和表述意见应客观、公正,避免随意性和纠问式,更不得带有倾向性和诱导性。仲裁员认为当事人的主张缺乏理由和根据的,不能直接与当事人争辩,在对方当事人发表辩驳意见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给予提示。 10、仲裁员审理案件,要注重调解,善于疏导,努力营造有利协商的气氛。对双方有调解意向的案件,可在庭审调查或辩论阶段前进行调解。 11、本规范为仲裁员开庭操作提供指导,其中有处为规范用语,未加引导的为操作提示。仲裁员开庭审理案件,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特点和案件审理的情况,在保证当事人仲裁程序权利,有利查明案件事实,有利双方协商处理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本操作规范。 三、宣布开庭阶段 12、当事人到庭后,记录员应核实当事人身份,并把当事人到庭情况报告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13、仲裁员准时进入仲裁庭就座,记录员宣布仲裁庭纪律: (1)当事人应正确行使仲裁权利,维护仲裁秩序,不得喧哗,吵闹。 (2)发言陈述,辩论应按顺序进行,对方发言时,未经许可不得插话。 (3)当事人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4)开庭时应关闭通讯工具。 14、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请申请方陈述到庭人员的身份、代理权限、出示身份证件、是法人的出示营业执照。 申请人陈述后:请被申请人陈述上述情况。(必要时进行询问)核对后,宣布:“根据到庭人员的陈述和对到庭人员已提供的有关证件的审查,本案到庭参加仲裁的人员符合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仲裁活动。(如不符合条件,应说明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理由) 15、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宣布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绍兴仲裁委员会现在开庭审理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XX案由)一案。 16、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仲裁庭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选定组成的,宣布词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选定,本会由仲裁员XXX、XXX、XXX组成仲裁庭,XXX为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庭的为:由仲裁员XXX独任审理本案),记录员XXX担任记录。 因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或独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选定不一致由本会主任指定或当事人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的,根据指定、选定不同情况宣布仲裁庭的组成。 17、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交待回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按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18、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说明理由。仲裁员认为其申请理由符合回避规定的,应宣布休庭并向本会主任报告。需要延期审理的宣布延期审理。 19、首席仲裁员告知当事人其他有关仲裁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权利: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可以请求调解或自行和解,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等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遵守仲裁秩序,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回申请处理,是被申请人的本庭可缺席裁决。双方应自觉履行裁决书、调解书。 仲裁员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顺序询问当事人对告知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20、当事人享有的回避申请权和其他权利义务已在开庭前以书面方式告知的,开庭时可直接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请回避,书面告知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四、仲裁庭调查阶段 本阶段为开庭审理的重点,仲裁庭应围绕当事人不同主张的焦点,展开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包括请求主张、事实主张等)应要求提供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要求其提供异议的根据或说明理由,通过双方当事人对所举证据是否充分、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质证,查明案件的事实。 21、仲裁员宣布庭审调查:现在进行庭审调查,先请申请人陈述申请请求和事实理由,或宣读申请书。 申请人陈述后,“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和理由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提起反请求的,由被申请人陈述反请求和事实理由,再由申请人对反请求进行答辩。(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审查是否符合反请求的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征询对方当事人是否需要答辩期,对方当事人认为可以当庭答辩的,即可进行一并审理,同时应通知提出反请求的当事人在庭审后即预交仲裁费。对方当事人要求给予答辩期的,应休庭并确定再次开庭的时间。) 有第三人的,请第三人陈述申请主张或意见。 一方当事人有数人的,应以一人陈述为主,其他人可作补充。 22、仲裁员:请申请人对主张的事实或请求出示证据。案件有多个请求或多个事实构成的,可按每一请求,每一行为事实分段举证。 23、仲裁员: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在申请人出示的证据较多的情况下,宜逐一质证或分类、分段质证。 24、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请被申请人出示反请求的证据。 25、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包括反请求举证和被申请人否认申请人请求的证据。 26、当事人对对方出示的证据有异议的,仲裁庭应要求当事人陈述异议的根据或理由。 27、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不足的或否认对方证据缺乏根据的,仲裁员应要求其提供新的证据。对当庭出示的证据经当事人质证能直接认定或否定的,仲裁庭应当庭宣布认证意见。 28、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只是对责任承担的意见不一的,可直接进入辩论阶段。 29、除下列情况外,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都应举证证明: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请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已为其他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事实; (4)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实的事实; (5)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够必然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30、当事人所举证据,原则上由当事人自己当庭出示、宣读,仲裁庭核对。 31、仲裁庭应根据庭审情况,适时出示,宣读自行收集调查的证据,或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告知其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需要通过鉴定确认事实的,应告知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申请鉴定。 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但发问应直接提出,不得变相套证,发难。 对仲裁庭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听取当事人质辩意见。 32、庭审调查结束前,仲裁员应依次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事实是否需要补充,当事人要求休庭补证、延期审理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同意补证的,应限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七日;需要再次开庭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变更请求的,应审查请求变更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并决定是否准许或根据其变更决定是否继续庭审调查。当事人无补充、变更的,宣布庭审调查结束。 五、庭审辩论阶段 辩论前仲裁员可提示辩论的重点和辩论中应注意的问题。辩论阶段的重点应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包括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是非责任、处理意见及法律的适用等。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认为无需辩论的,可直接进入调解阶段。 33、仲裁员宣布进行庭审辩论,现在进行庭审辩论,先请申请人发言。 34、申请人发言后,请被申请人发言,有第三人的,再请第三人发言。 一轮辩论结束,当事人有新的意见补充,可以要求继续发言,进入二轮辩论。 当事人辩论离题、重复的,应提示引导或根据情况限定发言时间。在辩论中当事人有攻击性或其他不文明言词的,仲裁员应予以制止、引导。 辩论中涉及新的事实或证据需要调查的,可停止辩论,恢复庭审调查或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 35、庭审辩论终结,仲裁员应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最后陈述意见,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 六、调解阶段 仲裁庭在调解阶段应努力营造有利双方协商的气氛,以促使双方协商解决。 36、仲裁员按申请人、被申请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当事人对调解能否强制执行有顾虑而不愿调解的,应说明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当事人坚持不愿调解的外,仲裁庭应争取双方调解。 37、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先由各方提出调解方案,调解方案不一致的,仲裁庭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双方的是非责任,促使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必要时,仲裁庭可根据双方意见提出方案供当事人考虑,也可先分别征求意见,而后进行调解。根据案情或当事人要求,仲裁庭可以休庭给予双方庭外磋商的时间,但一般应掌握在七日内,再次召集双方调解时,仲裁庭可以委托一名仲裁员主持。 38、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除当庭履行的外,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双方当事人意见制作裁决书。 39、三人组成仲裁庭的,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予评议,审查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40、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休庭进行评议。当日不能作出评议结论的,应在庭审结束后七日内再次评议作出结论。 七、仲裁庭评议 41、评议案件应坚持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评议时,应对案件事实、证据,当事人是非责任、双方的辩论意见、应适用的法律根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仲裁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42、评议的内容:(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和当事人的请求是否相符;(2)双方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性质及设立该关系的合同效力,并根据案件性质确定案由;(3)对双方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4)应当适用的法律、政策和原则;(5)决定实体裁决的条款和履行期限,案件受理费、处理费的负担;(6)是否当庭宣告裁决。 43、评议认为当事人举证尚不充分、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的,应通知当事人限期提供,或由仲裁庭自行调查。对当事人补充的证据,仲裁庭可根据情况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质证或决定再次开庭。 44、仲裁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 八、宣布仲裁阶段 45、仲裁庭决定当庭宣布裁决的,由首席仲裁员口头宣告。此前应拟好口头宣告词,宣告时应简述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裁决的理由和结果,以及费用的负担。 46、不能当庭宣告裁决的,应说明理由,并在裁决作出后直接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47、首席仲裁员宣布闭庭,仲裁员退庭。记录员将庭审笔录交由当事人阅读,当事人应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的,记录员应将情况记录附卷。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另页补正。显属笔误的,可直接在笔误处补正。当事人申请补正内容与庭审陈述不一致的,不予准许。 48、闭庭后,由首席(独任)仲裁员负责在评议结束后七日内起草好裁决书或调解书等仲裁文书,首席(独任)仲裁员因工作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起草文书的,可以委托仲裁庭其他仲裁员或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起草,起草好的文书应在评议后10日内交仲裁庭审阅定稿,仲裁庭组成人员应在仲裁文书原本上签名。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