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办首问负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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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办首问负责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自觉维护仲裁办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本办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首问负责人是指第一位(当时两位以上办事人员在一起时,职务最高者为第一首问负责人)接受来信、来电的本办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处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使之得以及时、有效办理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1、对服务对象要办的业务,属于首问负责人业务范围的,要在承诺的服务时限内,积极地予以办理;对于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负责地向服务对象讲清楚需要补充的手续、要求等。 2、对前来咨询业务的服务对象,问到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事项,要耐心给予讲解、说明,直到询问人听明白为止。 3、对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事项,要热情地将询问人引荐到办理此项业务的科室或个人;不能简单地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语言予以回绝。 4、对前来办理或咨询的服务对象所涉及的事项不属于本办管理业务范围的,要热情地予以说明;确实清楚属于哪个部门(单位)办理的,要向询问人指明办理该业务的部门(单位)。因责任心差、效率低下、态度生硬,造成贻误工作、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受到投诉并核实的给予相应处罚。 5、遇到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首问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工作。 第四条 对自觉遵守首问负责制,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第五条 对违反首问负责制的工作人员的处罚。 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要给予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处理。 1、首问负责人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有关人员; 2、有关人员未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研究解决服务对象的问题或未在时限内完成; 3、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4、对服务对象要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5、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接待忌语的。
信息来源: 市仲裁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