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个人劳务用工风险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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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吕某在农村造新房,请本村木匠周某承接木工活。口头约定由周某自行采购木材,采购费用在木工活全部完工后合并结算。后来,周某在运输木材过程中拖拉机翻车导致周某受伤。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周某向法院起诉。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都认定本案是个人雇佣产生的劳务合同关系判吕某败诉。吕某不服向某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某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依法提出抗诉后,法院改判驳回周某诉讼请求。 近年来,因房屋装修等导致实际提供劳务的人员受伤害而起诉的案件易发多发。而案件引发争议的焦点是案件的定性问题。这类案件的特点往往是当事人之间事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且口头合同也过于简单,对于合同性质是个人劳务还是加工承揽或承包等往往没有明确约定,导致诉讼中各方当事人经常完全对立,各执一词甚至观点完全相反。类似情况,还容易发生在家政服务、季节性用工或者没有聘请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领域。 【仲裁员说法】 如何避免因个人劳务导致的用工风险呢? 第一、认真研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深刻领会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前提是“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那么,我们在确定劳务工作的对象后,可以要求其事先成立相应的公司,然后与其公司签订相应的合同。这样,就避开了“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陷阱。 如,可以要求驻家保姆事先成立由其家人或其与他人共同注册的家政服务公司,然后与其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合同。你每月支付的“保姆工资“以家政服务费”名义打入其公司帐户。其公司如何给“保姆”发放工资,是其公司自主权的范围。这样,你聘请驻家保姆就没有了法律上的用工风险。 同样道理,对于没有聘请物业公司而直接聘请个人(如退休人员等)提供物业服务的,也可以用上述思路避免法律上的用工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家大力倡导放管服改革的今天,注册成立公司是非常简单便利的,并且不少地方政府为了鼓励注册公司,把新公司刻制印章的费用都免除了。 第三、对于无法或不便或不愿成立相关公司的相关劳务工种,应当事先与之签订承揽合同。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钟伟苗 诸暨市公安局 信息来源: 市仲裁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