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仲裁院机构简介
|
||||||
|
||||||
绍兴仲裁委员会是绍兴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文件组建,并于1996年8月30日正式挂牌成立的全市唯一民事、商事合同仲裁机构。 绍兴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依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而发生的案件,通过调解或裁决,公正及时地解决争议。 绍兴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履行引起的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纠纷: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企业经济合同方面的纠纷;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和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有关房地产方面的纠纷;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有关技术交易方面的纠纷;金融、证券、期货交易、典当、拍卖、融资、投资等方面的纠纷;著作权与商标许可证使用、专利使用许可等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涉外买卖、委托买卖、交通运输、技术转让、物业租赁、保险信托和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等涉外经贸方面的纠纷;民间借贷、个人合伙、股权转让、公司章程等涉及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咨询、代理、审计、鉴定、中介、评估等服务方面的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方面的纠纷;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租赁、海上拖船、海上保险合同等海事海商方面的纠纷;公司章程履行纠纷;涉外合同纠纷。 绍兴仲裁委员会聘有各行各业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员391名,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可选定自己所信任的仲裁员办理案件。 绍兴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一人、副主任四人、委员九人。主任由市政府副市长兼任。委员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绍兴仲裁院,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费的收取、文书送达、法律咨询等日常事务。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